首页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4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 4.1.4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 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财政部报告,必要时由财政部向国务院报告。 (2) 省级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国务院可以对其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扣回。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予以指导和组织协调。 (3) 市县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 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级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5) 省级政府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