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四条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