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余额。各级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存量债务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