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各项统计情况随清理甄别结果一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