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