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