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