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
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
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