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

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