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