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