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2018年)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本规程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中增加弹性招标功能,向财政部报备后开展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