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债券发行与托管 第二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债券发行与托管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采用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科学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合理设定投标比例、承销比例等技术参数。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通过该系统在规定时间报送投标利率及投标额,按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发行规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