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