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拨付资金。

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