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相应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