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增加举借专项债务收入,以下内容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专项债券收入;

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务收入。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