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到期专项债务本金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市县实际需求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