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