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增加举借一般债务收入,以下内容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一般债券收入;

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一般债务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