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 增加举借一般债务收入,以下内容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 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一般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一般债务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一般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一般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相应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一般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一般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