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地方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