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