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