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