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 第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