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