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