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