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