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

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

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下同)一式两份备案。

送审或者可不送审的地图样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