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七条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