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 下列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七条 下列地图无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外交部进行相应地图内容审查: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