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