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十九条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十九条 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