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十条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十条 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