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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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