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无需特殊加工炮制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根据当地临床实际需要可以自己种植、采收,在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