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是指被本草、医籍、方志等记载,且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而在局部地区有多年药用习惯的中药材。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