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进入药品流通、生产领域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监管,必要时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所购进使用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进行延伸检查,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