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做好购进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进货验收,医疗机构购进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当注明药材的品名、执行标准、产地、采收(加工)日期、供货方、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