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生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生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收载的毒性中药品种以及省级中药材标准中明确记载具有剧毒、大毒的中药材除外。 引用法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