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中药材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

备案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就有关事项与国家药典委员会进行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