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第十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第十条 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参照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技术规范的格式和用语,必要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中药材标准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及药材的具体特点调整相关项目。对于具有安全性风险的药材,应当在标准中增加临床用药安全性提示信息,包括当前毒理研究等已经发现的毒性等内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