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