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七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七条 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