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六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