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