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