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内自备井管理,建立自备井台账,提出应予关停清单,制定限期关停计划,并定期开展核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