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根据其使用情况按在用、封填、应急备用(封存)、应急备用(热备)等进行分类登记,并按要求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取水工程应责令整改或关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